舒锐:香格里拉,旅游法不应“到此一游”

2013年10月07日14:51  法制晚报

  法制晚报 社会观察    

  据央视报道,云南香格里拉“一日游”已经变成一场梦魇。先是导游强迫游客接受藏民家访的“自费项目”,不接受即被中途赶下大巴;游客到迪庆州旅游局投诉时,执法人员非但不主持公道,还威胁和辱骂摄录的游客,“我说拘留你就拘留你!”并要求这样的游客“滚蛋”。对此,迪庆州旅游局回应称,对涉事的旅行社处以10万元罚款,涉事导游吊销相应证件,并调离相应执法人员。

  《旅游法》上写得清清楚楚:“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,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。” “导游和领队不得诱导、欺骗、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。”除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,旅行社“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”。

  《旅游法》也设置了较为严厉的处罚,违反上述规定的,“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责令停业整顿,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;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,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;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没收违法所得,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,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、领队证”。

  可是,再严格的法律都需要有人执行。当旅客在荒郊野外、执法权难以及时到达的“法外之地”被赶下大巴时,他们的权益如何伸张?当他们回到执法权“驻扎地”,向当地旅游局投诉,执法人员不但渎职,更威胁、辱骂旅客时,他们的权益如何实现?如果旅客不是暗访的记者,也许这件事情只能和千千万万类似事情一样,不了了之。

  当事件曝光后,迪庆州旅游局作出的惩罚看似迅速、有力。但这还是走上了作表面工作、敷衍媒体的老路。如果单就张姓导游对记者强制交易这一件事而言,对导游和旅行社的惩罚在某种程度上是到位的。只是《旅游法》规定:“旅游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徇私舞弊,尚不构成犯罪的,依法给予处分。”而“调离”离法律要求的“行政处分”还是有着距离。

  当地政府应该认识到,媒体之所以曝光,并不是为了给暗访记者出口“恶气”;该事件之所以能够得到各方关注,公众并不是只想看到直接涉事人员得到处罚。香格里拉,《旅游法》不应只“到此一游”。公众期盼的是当地政府拿出依法执政的勇气,对相关事件彻查到底,将违法者一网打尽,还当地旅游业以清风,否则,当地执法部门就将沦为集体渎职,更将无颜面对香格里拉那片干净而神圣的土地。舒锐

(原标题:香格里拉 旅游法不应“到此一游”)

(编辑:SN093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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